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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04 16:35:00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在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遵循教育规律,稳步推进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省市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中央要求,清晰划分权责。根据国办发〔2019〕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边界清晰规范,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稳步推进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强化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由省级决定。在保持现有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根据各项教育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

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教育工作的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制定的全国统一基准定额,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级财政全额承担;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市、区、特区)和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所属学校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8∶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所属学校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6∶4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即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寄宿生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非寄宿生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50%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自行制定并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试点(国家试点之外的县)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定额奖补:中央按每生每年600元、省级按每生每年120元进行奖补。

5.其他经常性事项。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综合奖补。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各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分别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得到资助,中央、省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按5∶5比例分担,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其中:国家免学费对象为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我省扩大免学费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之外的学生。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均执行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国家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我省扩大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我省各级财政承担。我省承担的国家免学费补助20%部分和我省扩大免学费补助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按5∶5比例分担,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按5∶5比例分担,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属普通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普通高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属普通高校由县级财政承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由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财政与学校按9∶1比例分担。其中财政承担的90%部分,省属普通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普通高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补助标准由省和市(州)分别制定,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属普通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普通高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属普通高校按所属市(州)制定标准由县级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普通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普通高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属普通高校由县级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50%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普通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普通高校由市(州)级财政承担,县属普通高校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市县分别承担,中央及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必须由市(州)级党委、政府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改革完善教育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省级财政要做好此次改革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工作。各市(州)财政要比照省级做法,按程序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我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有关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